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9206 证券简称:睿路传播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股权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1,500 万的。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股权交易范围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交易事项;达股东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未达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范围的由总经理作出总经理决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款;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款。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款;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款;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