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39201 证券简称:天昱园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巴彦淖尔市天昱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天昱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黑柳子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82,500,000 人民币(RMB8,2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发挥资源优势、勇于开拓创新、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特种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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