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189 证券简称:兰花纳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及《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信披披露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