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189 证券简称:兰花纳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该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法、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专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制度第三章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送董事会:
(一)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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