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8:31:28 股吧网页版
视瑞特: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9187 证券简称:视瑞特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经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其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技术总监 1
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1 个月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