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9187 证券简称:视瑞特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便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若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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