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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5:31:29 股吧网页版
森锐科技: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9182 证券简称:森锐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对股东会负
责,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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