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2 15:32:36 股吧网页版
瑞福来: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5
第五章董事会......22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监事会......30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32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十章通知......35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9
第十三章附则......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原深圳市瑞福来电子有限公
司以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数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5254341E。

第三条 公司名称: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高新建工业园B6 栋 201-501 层、4 栋第二层

第五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市场导向、开拓创新、追求卓越,成为世界
领先的智能电子科技企业;为员工创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财富, 服务于社会。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通信和智能终端软件、硬件的研发与销售;电脑周 边产品、手机配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通信和智能终端软、硬件的生产;电脑周边产品、 手机配件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表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佘江法 净资产折股 60 60%

2 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