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180 证券简称:瑞福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 2025 年月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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