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180 证券简称:瑞福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 2025 年月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瑞福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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