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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7:03:29 股吧网页版
伟思创:重大诉讼、仲裁及其进展公告[2025-04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9178 证券简称:伟思创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5)鲁 14 民终 6006 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维持原判的裁决。

在二审上诉书中,我司、子公司及代理人进一步明确表示一审判决中的事 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行为,特别是我司作为新三板挂 牌企业,在一审过程中我司及子公司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连续三年的、完整 的、由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中载明了审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与编制依据,分别是财政部颁发的《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等,同时审计报告 中也明确载明母公司主体及对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 理方法等,充分体现了母子公司在业务方向、人员配置、财务独立等方面的信 息,但法院依旧判决“山东伟思创公司和北京伟思创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和审 计报告中仅能体现两公司的资产、利润、负债情况,不能反映两公司的财产走向
情况,不足以证明山东伟思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北京伟思创公司。根据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可以更好为数千家上市公司防范法律 风险提供基本规则依据。对于以上法律法规的曲解与滥用,脱离客观事实的判 决,必将导致合法合规进行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公正的 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石,更是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核心要素,而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的存在,将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 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鉴于此,我司及子公司将依法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等方式,坚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
2024-01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请求撤销(2025)鲁 14 民终 6006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2 月 26 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案件号为(2025)
鲁 14 民终 60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2,425 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23,190 元,由上诉人山东伟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9235 元;上诉人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9235 元
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上诉时间:2025 年 8 月 14 日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鲁 1423 民初 1046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
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诉讼 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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