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苏州市希尔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路 218 号 5 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28.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步步走稳,事事做精;确保品质,为顾客持续
提供充分的满意与放心;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通过科技创新防治污染、节能降耗、杜绝事故;视员工的健康安全为公司宝贵财富;提升素养、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合金新材料(电器触点)、电器配件、
通讯电子产品、粉末冶金制品;模具加工;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咨询;销售:金属材料、焊接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328.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3,328.5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认购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
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证件号码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名称) (万股) (%)
1 杨玉才 320502196409212538 657.60 41.10 2016 年 1 月 31 日 净资产
2 童斌 320502196502242010 323.20 20.20 2016 年 1 月 31 日 净资产
3 吴有有 320504196502142039 232.60 14.53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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