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39146 证券简称:盈博莱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佛山市盈博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盈博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盈博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佛山市盈博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拒绝任何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二章 担保与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征信报告等;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反担保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进行调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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