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133 证券简称:淳博传播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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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淳博(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年度股东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出具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出具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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