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2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39131 证券简称:艾叶文化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作出的(2024)粤 0309 执调 9674 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瓷永丰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 03 民终 24671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1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国瓷永丰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克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2 月,公司与深圳国瓷永丰源有限公司陆续签订
了四份关于北京第 24 届冬季奥运会特许商品“冬奥冰雪瓷尊”的《销售合同》。
合同双方对货物交付的数量和总价款认定存在差异:国瓷永丰源有限公司 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及冬奥权费(特许生产商权费与特许零售营运费用)
共计 16,240,450 元,公司截至上诉日拖欠货款及冬奥权费 5,333,629 元,迟延
付款的违约金另计;公司主张冬奥权费的收款人应当为冬奥组委,而非本案国 瓷永丰源有限公司,且公司不欠付国瓷永丰源有限公司任何费用,反而多支付 国瓷永丰源公司货款 1,748,676.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起诉状,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提出如下诉 讼: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533.3629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至起诉之日产生的违约金 26.40 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公告编号:2024-041
根据公司统计,实际收货数量为:258mm 瓷尊 2353 个(单价 1700 元)、
240cm 瓷尊 10736 个(单价 390 元),对应货款为 8,187,140 元,标签价 6,544.50
元,合计应付 8,193,684.50 元,已支付货款合计 10,019,970.50 元,多支付
1,826,286.00 元,要求退还该笔款项。
原告开具发票总额仅 8,090,279.32 元,尚欠 103,405.18 元发票尚未开具,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应补足对应金额的发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09 民初 11931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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