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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5:40:26 股吧网页版
嘉利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9123 证券简称:嘉利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为“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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