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085 证券简称:广东威林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信息披露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履行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事项的程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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