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085 证券简称:广东威林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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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监事二名。
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监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享有
监事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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