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9071 证券简称:ST 久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浙江久源林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
司及联营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5)公司之联营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调 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近期企业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
本资料进行调查,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
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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