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9071 证券简称:ST 久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 依法行使其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久源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第七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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