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负有切实履行维护公
司资金、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
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0.5%,或不超过 15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15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
时, 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为其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季度检查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向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通过变现股权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其偿还侵占公司的资产,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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