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进行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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