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6:20:28 股吧网页版
集媒互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02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集媒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
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为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的召集人,可
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案: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本人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依法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