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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5:31:17 股吧网页版
大唐种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045 证券简称:大唐种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大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大唐种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告。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
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
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
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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