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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47:05 股吧网页版
科创融鑫: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39037 证券简称:科创融鑫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李焰白先生、柴红女士(甲方)与众淼控股(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淼控股”“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附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有的二期标的股份(即对应柴红持有的科创融鑫 11,676,000 股股份)和三期标的股份全部股份(即对应李焰白持有的科创融鑫 30,142,400 股股份)(“委托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该协议自甲方签字,以及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生效。
二、协议基本内容

鉴于:

1、甲方均为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为一家依据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责任公司。

3、甲方与乙方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签署了一份《关于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作为转让方分三期将其持有的合计 55%的北京科创融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融鑫”或“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予乙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当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定义见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或之前,将其所持有的二期标的股份和三期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知

公告编号:2025-042

情权、分红权等根据《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受让方行使。

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双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表决权委托安排

第 1.1 款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其所持有的二期标的股份(即对
应甲方二持有的科创融鑫 11,676,000 股股份)和三期标的股份全部股份(即对应甲方一持有的科创融鑫 30,142,400 股股份)(“委托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第 1.2 款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行使依据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诉讼权及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委托、表决权利等全部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接收目标公司股东会通知,召集、召开、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会议;

(2)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等权利,并签署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

(3) 了解、查阅目标公司的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种相关信息;
(4) 行使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
第 1.3 款 该等委托股份对应的分红权属于乙方所有,所涉的分红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配股产生的分红利益、因股息或红利产生孳息等)归属乙方所有。股份转让协议 2.01(c)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4 款 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解除或变更对
乙方的上述授权,亦不得对表决权委托的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减持或向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设定质押等担保义务。

第 1.5 款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因科创融鑫发放股利、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导致委托股份增加的,上述增加的股份对应

公告编号:2025-042

的表决权,也将自动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第 2.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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