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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5:31:56 股吧网页版
华成电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9031 证券简称:华成电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应出席会议 5 人,实际参会 5 人。5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控股子公司。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方式和权限

第六条 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对子公司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经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第二章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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