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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成电力: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

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成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和年度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向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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