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6:44:43 股吧网页版
华会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028 证券简称:华会通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杭州华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合法、谨慎,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由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
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