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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6:16:04 股吧网页版
大众能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重庆大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1706265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盛路 7 号。

邮政编码:408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制设备、净化环境、品质生活。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特种设备设计,
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通用机械、化工机械、制药机械的设计、制造及安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锅炉零配件、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特种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由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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