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公告编号:2025-075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ST 阳光中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
挂牌公司 无
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许奕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许光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
执行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闽 0583 民初 7933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7 月 1 日
案号:(2025)闽 0583 执 519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安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25 日
公告编号:2025-075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 8 期租金 70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自 2024 年 6 月 6 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3.8%计算);
二、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1518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 151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8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3.8%计算);
三、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 元;
四、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20000 元及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五、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前,编号为msfl-2023-9-0079-h-001-xw《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六、若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号为 msfl-2023-9-0079-h-001-xw)项下租赁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四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许奕川、许光荣、洪秋月、洪明儿、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奕川、许光荣、洪秋月、洪明儿、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告编号:2025-075
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此前,公司已停工停产,另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存在纠纷,导致银行账户一直处于被冻结状态, 截止本次裁定前未解除冻结。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许奕川先生、许光荣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将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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