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ST 阳光中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
挂牌公司 无
股份有限公司
许奕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许光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
执行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闽 0583 民初 2825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
案号:(2025)闽 0583 执 422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安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6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编号:2025-072
一、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2009001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899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317013.4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款
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1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285221.43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2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284584.76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偿还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3009003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 126800.36 元,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案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六、上述债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抵押房产以闽(2022)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 3005516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权利范围为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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