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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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8 号
关于给予阳光中科( 福建)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阳光中科(福建)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阳光中),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许奕川, ST 阳光中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许光荣, ST 阳光中总经理。
经查明, ST 阳光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4 月 30 日, ST 阳光中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
告》 , 对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调减
净利润 73,627,135.67 元, 影响比例为 132.77%, 调减期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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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7,135.67 元, 影响比例为 101.73%。
ST 阳光中财务报告存在错报,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许奕川、 总经理许光荣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阳光中、 许奕川、 许光荣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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