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6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8 时 3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儒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8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至 2023 年间,原告广州市儒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兴公
司、乙方)与被告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公司、甲方)就光伏电池制造原材料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物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泉州公司向儒兴公司采购背银、双面铝浆等材料,就双方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对账。
合作期间,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送货,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案涉合同的货款欠款本金合计为 29,471,738.19 元
按照双方约定,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付款的,由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29,471.738.19 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
以被告欠付的货款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按照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 2025 年 1月 21 日为 50,756.88 元,应计收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
二、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暂计 20,000 元;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编号:2025-018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产生经营有较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案一审于 2025年 5 月 7 日开庭,若后续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预计将对公司的财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传票》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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