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 16 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明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许奕川配偶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洪秋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许光荣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9 月 6 日,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抵
押人)为确保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南 04 抵字第 2022009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阳光路 1 号 1#宿舍楼 1-11 层【产权证号:闽(2020)南安市不动产权第 1100065 号】作为抵押,为
其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即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32 年 9 月 6 日期间产生的债
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4384 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为原告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的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
融业务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并就抵押
权的实现、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双方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向抵押登记
部门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闽(2022)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 3005516 号】。
2021 年 4 月 15 日,被告许奕川、许光荣(均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分别签订了
编号为:兴银南 04 保字第 2021009001 号、兴银南 04 保字第 2021009002 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两份,为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
期内,即均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31 年 4 月 15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主合同
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最高主债权额均为人民币 9000 万元,且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均为三年,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担保的范围同抵押担保范围,合同并就保证责任的履行、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被告许奕川的配偶洪明儿在上述兴银南 04 保字第 2021009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被告许光荣的配偶洪秋月在上述兴银南 04 保字第202100900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均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担保框架内,被告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4 日、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 10 月 12 日与原告签订编号分
别为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2009001 号、2023009001 号 2023009002 号、20230090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分别为 3000 万元、1000 万元、
1000 万元、1100 万元,均用于支付货款。上述编号为兴银南 04 借字第 202200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3 年,即自 2022 年 9 月 7 日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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