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0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 16 时 3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国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公告编号:2025-00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 14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购销合同书》 (卖方编号
P2212122035、买方编号 YGZK-ZJWC-SB20221213),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11 台主设备管式等离子体淀积炉(二合一)PD-520max(6 管)+配台式 CCC 电脑 1
台和 10 台主设备管式等离子体淀积炉(正膜)PD-520max(6 管)+配台式 CCC 电脑
1 台,货物含税总价为 9279 万元。后因“11 台主设备管式等离子体淀积炉(二合一)PD-520max(6 管)”中的 8 台转移到了原被告与案外人厦门星原公司的《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所以,案涉合同项下实际采购金额由原来的 9279 万元变更
为 5527 万元。2023 年 6 月 18 日,被告已确认签收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但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该合同项下剩余货款 33516009.4 元。另,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系列配件,尚欠原告 43530 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之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33559539.4 元。
2、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因欠付剩余货款的违约金暂计 12091649.85 元。
3、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因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60000 元。
4、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 1-3 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为 45711189.25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5-008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案一审于 2025年 5 月 26 日开庭。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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