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952 证券简称:恒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赣州市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分析;
(五)重大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
格的除外;
(六)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七)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八)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九)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
品和服务的;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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