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0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文一西路 998 号 18 幢 8 层 809 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5,146,64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5.5590%。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46,64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46,647 股,反对 0 股,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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