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38928 证券简称:义众实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深圳市义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义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市义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能够明确履约期限的,应当明确 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公告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5-046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承诺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公告编号:2025-046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 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 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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