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D201511152766760356BJ-2号
致: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股份”或“股份公司”或“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二次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披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根据公司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即:SO20.696吨/年、NOx6.96吨/年,公司需申请购买排污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3)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建设项目包括成品油库项目及储油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和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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