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8916 证券简称:金舟股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2 月 24 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庭前会议,案号为(2024)鲁 0681 民初
10436 号,本案尚在一审进行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龙口市融媒体中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1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 月 7 日,原告(原名称为: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更名为现名称)与为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签订了
《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消防系统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原告查询,后来,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承担的职责全部划归龙口市广播电视台,2019 年,在龙口市广播电视台的基础上组建了被告。根据前述合同,原告作为承包人,承接了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发包的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消防系统工程。前述合同第五条中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4090390.53(大写:肆佰零玖万零叁佰玖拾元伍角叁分)。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前,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审定的工程结算一个月内支付至定案值的 50%,完工验收一年后按财政评审定案值付至 70%,完工两年后付清余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在原告施工过程中,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及增加部分消防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后,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在施工图
结算书上盖章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 4245198.06 元。2016 年 6 月 14 日,龙
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委托的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出具《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判定原告施工的案涉消防工程合格。2017 年 7月 31 日,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烟公消验字「2017」第 0177 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龙口市广电中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没有完成案涉消防工程工程款的财政评审定案。且截至 2023 年 1月,龙口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 2126995.26元,至今尚有 2118202.8 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捌仟贰佰零贰元捌分)工程款未付。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118202.8 元及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之前的
相应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利息为 597034.00 元。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公告编号:2025-011
以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被告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继续支付相应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机构收取的保全保险服
务费 5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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