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38901 证券简称:万鸿泰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深圳市万鸿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 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或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 与、垫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除外。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 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2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 查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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