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8899 证券简称:光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及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五条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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