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897 证券简称:埃维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需要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缴税款的,公司应当说明扣缴税款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3)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
(一)存在已回购至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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