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8894 证券简称:航建智慧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航建智慧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如有)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三)董事长决定上述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以下的投资事项。
(四)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对外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七)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
(八)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至
第(三)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时,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规模,公司不得将对外投资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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