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8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38883 证券简称:酒便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查询银行账户时,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主要银行账户为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开立的基本户。
二、被冻结账户信息
账户性质:基本户
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
账号:739111018**********
冻结金额:7,680,000.00 元
三、银行账户冻结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案件
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04 月 16 日。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17 民初
1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0,000.00 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公司了解该案为李晶旭、李旭诉驻马店市酒便利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公司
为该案件第三人,申请人李晶旭、李旭于 2025 年 3 月 16 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7,6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
公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 3 月 29 日,公司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复议申
请》,公司认为: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并非案件的被告,原告申请解散驻马店酒便利事项为行为诉,而非财产诉,无权要求查封或冻结第三人任何财产。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冻结第三人财产的行为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2025)豫 17 民初 13 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17 民初 1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我公司的复议请求。
截止 2025 年 4 月 3 日,因原告财产保全,我公司基本账户中信银行账户被
冻结 7,680,000.00 元。目前就该案公司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态。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银行账户冻结事项对公司流动资金使用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与多方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态,公司将关注事项后续进展,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时对该事项进展进行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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