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875 证券简称:龙心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鲁华龙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公司子公司济宁华 能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华能制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案号为(2025)鲁 0891 民初 6278 号)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9:00 在济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当庭提出反 诉申请,原告提出追加山东鲁华龙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目前案件 尚未判决。
2.庭审中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申请,2025 年 12 月 9 日,龙心生物、华能制
药分别收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济宁华能制药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东鲁华龙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会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7 月 13 日,被告济宁华能制药厂有限公司与原告中益诚达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鲁华龙心中 药智能制造项目一期工程,约定合同价款,并按节点支付,如发生纠纷由工程 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经验收合格并交 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价款 25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价款利息暂计 50 万元。
3.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要求实 际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经交付给了被告并已使用。根 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 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结算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 利息、损失。
同时,原告申请追加龙心生物为本案共同被告,判令其对华能制药拖欠的 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为本案共同被 告。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济宁华能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原告”)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庭审中当庭提出反诉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反诉请求
(1)判令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被告”)向反诉原 告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暂计 50 万元(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5540581 元(暂定);
(3)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5 月 28 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反诉原告将鲁华龙心中药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发包给反诉 被告进行施工。
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两年,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等为 5 年。案涉工
程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整体验收合格,质量缺陷期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止。
在案涉工程质量缺陷期及保修期内,反诉原告发现案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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