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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55:49 股吧网页版
华鹏精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861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鹏精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与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信息披露平台,在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治理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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