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861 证券简称:华鹏精机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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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实际股本为准。如果依法需要扣
缴相关税款的,公司应当说明扣缴相关税款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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