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关于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华鹏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1、辅导机构
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东方证券。
2、辅导小组成员
本期辅导工作小组人员由孙萍、吕晓斌、李方舟、黄斯琦、郑楚燃和范跃腾组成,由孙萍担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为东方证券正式员工,辅导小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具备金融、法律和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
除东方证券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上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本次辅导期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辅导对象对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定期与辅导对象沟通,通过组织自学、提供资料、解答疑问等方式,向辅导对象传达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动态及新股发行改革等方面的最新信息,深化对上市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辅导对象持续关注证券市场动态;
2、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督促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进一步梳理,协助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制度;
3、督促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独立性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
4、持续跟进公司财务、业务、法律整改情况,通过定期召开
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总结工作进展,讨论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督促公司推进落实。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容诚会计师、德恒律师均积极配合东方证券开展辅导工作,帮助辅导对象落实整改问题,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财务内控质量,协助接受辅导人员学习上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责任与义务。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前期辅导工作中,辅导工作小组发现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规范尚未完全执行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辅导期内,公司已逐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建设,辅导小组将继续督促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内控规章、制度,帮助公司持续提升治理和管理水平,提高内控管理效率和财务规范。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经过前期辅导,公司已较好地完善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做到独立、规范运行。辅导机构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各项运作进行核查、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建议、督促落实,确保公司符合发行上市要求。
同时,辅导机构将及时传达最新证券市场动态和监管政策,分享交易所最新审核动态,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了解拟申报板块定位和市场
政策,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小组人员预计不会发生变更。辅导工作小组将对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持续进行辅导,提升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水平。同时,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一步梳理公司业务模式,明确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以满足发行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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