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8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盈青岛非诉项目字第1185号
致: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磁电气”或“公司”)与盈科签订的《法律服务协
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之前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和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力磁电气如下保证:
(一)力磁电气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力磁电气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力磁电气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力磁电气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力磁电气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反馈意见5.关于资金占用问题:(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制订《关于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从制度层面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反馈意见6.报告期内公司存在2起未决诉讼。(1)请公司结合诉讼证据的搜集情况、采取的保全措施、诉讼对手的财产情况和经营情况等内容补充说明并披露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存在纠纷的货款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